审计机关如何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反腐治乱是一项持续、艰苦的任务,是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不断翻新、异化的贪腐,加快提升对新型腐败的辨别力和治理能力是摆在执政者之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主要表现和特征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问题,它们的表现形式和特征多种多样,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
(一)新型腐败主要指的是腐败行为在形式上和手段上的创新,以适应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些腐败行为可能包括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进行的贪污、受贿、洗钱等。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与手段创新:新型腐败不断采用新的形式和手段,如利用互联网、加密货币、虚拟资产等进行资金转移和藏匿,以规避监管和追查。
2.跨国性与高科技性:腐败行为跨国界进行,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隐蔽操作,增加了打击难度。
3.权钱交易隐蔽化:新型腐败中的权钱交易更加隐蔽,通过复杂的利益链条和关联方进行资金转移和利益输送,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难以察觉。
(二)隐性腐败则是指那些不易被察觉或认定的腐败行为,它们可能隐藏在正常的职务行为或商业活动中。这些腐败行为可能包括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其特点主要如下:
1.伪装性与模糊性:隐性腐败往往隐藏在正常的职务行为或商业活动中,不易从表面看出其腐败本质,给查处和认定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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