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届“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各位领导、专家、同仁:
大家好!我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及其识别要素”主题谈一下个人在实践中一些认识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包涵和批评指正。
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然边界。关于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法定概念,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中却不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设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从所涉内容归结可知,规范性文件不但包含法规、规章,还包含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决议、决定和一府两院的决定、命令。且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出台、《宪法》的修改,党内规范性文件应运而生、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也呼之欲出,这都进一步丰富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只有置于整个规范性文件之中去审视,才能更好理解把握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科学划定边界,确保既不越界,也不造成监管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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