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习生的管理,正确评价实习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实习质量,合理确定实习生薪酬,集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实习生是指在某一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到公司学习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非正式劳动用工,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资格及程序
第三条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在校学生;
(四)年龄在18-28周岁;
(五)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专业;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实习程序
(一)实习生个人申请;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初核后提交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定。
(三)签订《XX公司实习生协议》。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要与实习生签订《XX公司实习协议书》。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和实习生本人都不得随意解除实习协议,若实习生确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实习协议的,须征得公司同意。
第六条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条实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可终止与学生的实习协议。
(一)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旷工或外出连续超过7天的;
(三)病假超过1个月或事假超过15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