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的若干举措
2023-06-27 398

关于进一步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有效解决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严肃、不认真等问题,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精神及省、市委有关部署,明确如下措施。

一、民主生活会

1.参会对象

民主生活会参会对象为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中党员领导干部不足3人的,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参会范围可扩大到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扩大参会人员可对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不作自我批评。扩大参会人数,由各单位自行把握,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数量较少的可全部参加,数量较多的可选择部分参加。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列席民主生活会,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必参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其列席。列席会议的,不开展自我批评、不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可对参会班子成员提出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不得以外出学习、培训、挂职为由不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会前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会议主持人及时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通报所缺席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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